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