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