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其他外汇资产。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