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十三条 个人因私出境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