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不得任意排放和抛弃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污染物质和废弃物。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