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由该新闻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 该新闻机构情况介绍; (三) 拟设立机构的负责人、拟派遣的常驻记者以及工作人员情况介绍; (四) 该新闻机构在所在国设立的证明文件副本。 第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