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由该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拟派遣记者情况介绍;

拟派遣记者在所在国从事职业活动的证明文件副本。

两个以上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同一名常驻记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办理申请手续,并在各自的书面申请中注明该记者所兼职的外国新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