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违反中国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外交部吊销其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