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三章 居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居留 第二十三条 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