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