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费。 第五十四条 不满16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来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种签证、证件和申请表的式样,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