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提交机组人员、船员名单和旅客名单;

如果载有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发现后应立即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听候处理;

对于不准入境的人员,必须负责用原交通工具带走,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立即离境的人,必须负责其在中国停留期间的费用和离开时的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