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