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个人,应于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