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四章 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个人,应于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