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入出境证件检查 第十条 外国人抵达口岸,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缴验有效护照和中国的签证、证件,填写入出境卡,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加盖验讫章后入境。 第十一条 外国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其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入境或出境: 第十三条 外国人出境,须缴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准予在中国停留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 第十四条 被签证机关指定通行口岸的外国人和外国人的交通工具,必须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 第十五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被阻止入境的外国人,如不能立即随原交通工具返回,边防检查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并令其乘最近一班交通工具离境。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