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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入境

第六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 第九条 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向申请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第十条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 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机关提交旅客名单;外国的飞机、船舶还必须提供机组、船员名单。 第十二条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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