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