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七条 经外交部批准,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承办外国人签证申请的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第三十八条 签证的式样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修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