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