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八章 税收征管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章 税收征管 第八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设有完整的帐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