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设立或者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办理前款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