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七章 税额扣除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八十六条 第七章 税额扣除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