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五十九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说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全额,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章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