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