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时,其税收负担高于税法施行前的,可以在批准的经营期内按其原适用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未约定经营期的,可以在税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按照其原适用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在上述期间,发生年度的税收负担高于税法规定的,应当自该纳税年度起改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九章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