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