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