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偷税的,或者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催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纳税款,并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