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