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