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