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