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