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