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