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