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