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