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