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