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