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