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