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