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