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