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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八条 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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