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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与境内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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