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设一名首席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一至三名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有犯罪记录的;
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有犯罪记录的;
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