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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