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其他违法行为。
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
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其他违法行为。